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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长发[2018]19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 3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 24号)精神,现就稳步推进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安排

(一)改革目标。到2020年,全市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基本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基本确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基本建立,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发展。

(二)改革范围。改革范围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能打破原集体经济组织界限。改革一般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经民主协商同意,也可以片区、自然村为单位进行改革;历史沿革以组为核算单位的,且该组账目完整、产权清晰、群众有要求的,可以组为单位进行改革,也可以村为单位进行改革;改革前为合并村的,经群众民主协商同意,既可以合并前的村为单位进行改革,也可以合并后的村为单位进行改革。改革的资产范围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包括已经实行村改居的城镇社区。

(三)改革重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分类推进,对经营性资产较多的村,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开发区村和经济发达村,重点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将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对资源性资产较多的村,重点开展以村为单元,由村组集体牵头,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村级土地合作社,开展土地经营权股份合作,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统一运行管护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

(四)进度安排。按照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安排,全市工作分三步进行。一是各区县(市)今年选择1个有净资产且经营性资产较大的村和1个有集体资源性资产的村开展试点工作,2019年上半年完成工作任务;雨花区整区2018年12月完成全国试点工作任务。二是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长沙高新区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三是岳麓区、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市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规范改革程序

(一)准备发动阶段。一是制定工作方案。各县、乡、村按照中央、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进度,细化责任分工,提出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落实工作措施。县级工作实施方案要报市产权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二是广泛宣传动员。充分运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及新媒体宣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让广大干部和群众真正明白改革的目的、意义、方法和政策要求,消除广大干部和村民的顾虑,营造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三是组织开展培训。采取办培训班、实地考察、学习交流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和业务专干的培训,让他们全面了解和掌握清产核资、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发展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提高各级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组织实施阶段。一是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将清产核资工作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有机结合,按照制定工作方案、清理核实资产、进行权属界定、开展价值评估、公开公示结果、核销调整账务、归档整理造册、审核上报备案、建立健全台账等工作程序,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各区县(市)要将清理结果于2018年11月中旬前报市产权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二是确认成员身份。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要科学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的时点、具体标准、程序办法等有关事项作出原则规定,并指导农民群众通过民主协商确认成员身份。三是开展经营性资产和集体资源性资产股份合作。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健全资产运营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引导农户把承包土地、林地、草地的经营权入股组建村级土地合作社,开展土地经营权股份合作,获取保底收入和按股分红。四是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现阶段由各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登记后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五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以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为重点,支持集体经济薄弱村增加经营性收入,培育一批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示范村。从今年起每年消除年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下的集体经济薄弱村200个左右,到2020年基本解决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问题。六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长沙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为市级平台进行交易。岳麓区、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市要依托县乡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当地实际需要的县级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并建立交易管理办法,规范市场管理制度、产权交易规则和内部监督机制。

(三)总结验收阶段。对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每一个阶段的工作任务,要及时组织验收,乡级要对所辖村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在此基础上,县级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0%,市级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责任落实机制。实行党委书记负责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细化工作责任,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建立部门联审机制,形成各级负责、各有侧重、统筹推进的改革工作局面。

(二)建立联村包抓机制。县乡党委、政府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县乡党政班子成员及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实行联村包抓,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建立队伍保障机制。各区县(市)要按照中央、省、市要求建立完善领导体制,从相关部门抽调专人,专门负责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统筹、组织和指导工作。乡镇要组织或聘请具有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2-3人工作组进村现场指导改革工作。村级要建立在村党组织及村委会领导下的,由村级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组成的3-5人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职责。通过加强县乡村三级工作队伍的配备,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人负责、有人干事。

(四)建立工作通报机制。各区县(市)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及时向市领导汇报情况,并适时向各区县(市)通报。加强信息宣传,抓好调查研究和经验总结工作,推动改革工作高效落实。

(五)建立督查追责机制。对在督查工作中发现的贯彻落实督查事项不认真、不配合、敷衍推诿、无故未完成督查事项的承办及协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同志的责任,确保督查工作不流于形式。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统筹领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是农村改革的关键和基础,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要按照“省级全面负责、市级具体指导、县级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建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相关市直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农业委,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联络、协调、综合和督查工作。市委、市政府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各区县(市)党委、政府负主体责任,区县(市)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明确责任,全程协调督导改革工作。县乡两级要层层分解任务,夯实责任,扎实推动。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区县(市)要将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明确每个村工作经费的具体资金额度,由区县(市)财政直接下拨,并逐步增加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要落实国家相关的财政、税收、金融及用地政策,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入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完善金融机构对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

(三)严肃工作纪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其成员的共有资产,各级都要坚持思想教育和积极引导并行的工作方法,将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益作为基本原则,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明确权利和责任,避免和防止改革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对在改革工作中非法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或变卖农村集体资产的,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因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件发至乡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