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湖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用户登录 注册
管理员登录

服务热线

13907319168

扫码立即沟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市级法规

>

正文

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湘办发〔200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始终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始终以稳定并长久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为基础,提高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始终以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发展为准则,一切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基本原则。坚持“稳定放活”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完善第二轮土地延包和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法明晰林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到户,签好合同书,发放经营权证及林权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打好坚实的法律基础,坚持“一书一证”,实现“持证流转”。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等法规政策,依法签订流转合同。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流转土地。要充分遵循价值规律,有偿流转,并考虑土地的增值效益和农民的长远利益,商定合理的时段价格。
坚持“四个不得”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群众利益,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的期限。
二、广开门路,大力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
3.鼓励农民自愿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剩余承包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流转。鼓励长期外出务工、迁入城镇定居并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放弃承包地。外出务工农民可以将承包土地委托给村组集体组织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并由其代为组织流转。对承包土地全部委托给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户,各地要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给予补偿、补助,确保流转双方的相对稳定。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法明晰林地承包经营权,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全面发放到位。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农户承包地发生异动的,发包方根据管理权限到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变更登记,变更情况应及时张榜公布。
4.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征得农民书面同意和委托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土地的集中经营或统一流转。可以通过村与村互相对接的方式,跨区域承租其他村的土地。对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农民自愿放弃的承包地、新增的耕地以及集体的“四荒”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公开发包或流转。对抛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地,村组集体组织可以组织代耕, 代耕收入及国家各种惠农补贴补偿归代耕者所有,对举家长期外出且失去联系的农户的抛荒承包地,可由村组集体组织代为流转,但不得改变土地承包关系。
5.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社会资本、城市工商企业、科研机构、城镇居民等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投资农业规模经营项目,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也可采取“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对社会资本、城市工商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办或与农民合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同等享受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政策,其利用流转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灵活多样,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采取转包、互换、入股、出租、转让、托管等六种方式。
——转包。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承包期内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条件转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和权利不变。
——出租。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承包期内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租赁后原土地承包关系和权利不变。
——互换。承包期内,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承包期内,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它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组成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让。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的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和权利自行终止。
——托管。承包期内,农民通过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管理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在授权权限内代为组织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所有。
四、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
⒎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各地要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信息平台。县(市、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开展本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日常服务工作和业务指导;乡(镇)成立相应的服务组织,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登记、变更、备案和土地流转情况的上报及信息发布;村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及时掌握登记村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督促流转双方依法签订流转合同,提供、上报准确的流转信息,建立完整的流转台帐。各部门要加强对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流转的农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从事对环境有污染的开发项目,属于基本农田的,流转后不得改变基本农田性质,属于生态公益林地的,流转后不得改变公益林地性质。
⒏建立县(市、区)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各县(市、区)要从各地实际出发,逐步建立统一规范、信息快捷、网络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要配置专用电脑、打印机和系统软件等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城镇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段建立大型电子显示屏,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土地流转信息。
⒐建立市、县(市、区)、乡(镇)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分别设立市、县(市、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具体解决因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和矛盾,逐步完善“乡村调处、市县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
五、规范程序,严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管
⒑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湖南省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鉴证、备案。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统一流转的,必须签订书面的委托流转协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流转双方要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按管理职责到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办理流转合同鉴证手续。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要到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变更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按管理职责分别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乡(镇)林业管理机构进行归档,并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
11.建立备案登记制度。发包方对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市、区)、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和办理,建立流转台帐,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并做好相关的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
12.强化承包土地流入方资质审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流入方资质和经营项目包括对法人资格、资金实力、履约能力和管理能力等资质,县(市、区)、乡(镇)、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均要分别进行认真的初审和复审,确保流转可靠有效。重点审查流转后是否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政策,流转双方是否权益合理,以及流入方经营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市场风险的分析论证是否科学可靠。
13.加强市场风险防范。市场风险防范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保障。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切实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流转风险预防、控制、处置机制。在实践中,各地可以摸索受让方向承包方交纳风险金制度,或受让方向承包方提前交纳一季或一年的租赁租金。受让方要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着力加强风险防范,将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降到可控范围。
六、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保障措施
14.成立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均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农办、财政、国土、监察、金融、经管、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局和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服务工作。
15.宣传发动。要多形式、多层次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等法律法规,把法规政策交给农民,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维权。同时要宣传好农村土地流转对促进规模高效农业的发展、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义,宣传好土地流转先进典型,教育广大农民正确处理好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推进土地流转的关系,科学有序地实现好土地承包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进一步激发农村经营机制创新的生机和活力。
16.全力扶持。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公共财政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途径,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引导力度。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出台专门的奖励办法,对达到一定规模和期限的流转双方和规模经营主体进行奖励补贴;对集中连片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要优先立项、优先投入、优先建设、不断改善和优化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的基础设施条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的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确保土地流转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各类金融机构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规模经营主体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生产经营资金;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对土地流转具有一定规模的,可以优先作为国土开发整理项目予以支持。对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晒场等临时性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视作农业生产用地,经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并加强管理,防止改作非农用地。
17.培育典型。按照“建立试点、培育亮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思路,稳步推进全市土地流转工作。市、县(市、区)要选择合适的土地流转形式,分别抓好1至2个集中连片、规模在1000亩以上的示范点,乡(镇)也要有自己的试点。试点中要大胆探索,寻求解决土地抛荒问题与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经营有效结合的新途径、新举措。在确定试点示范单位时,要优先选择地域比较辽阔、耕地相对集中、外出人员较多、群众积极性高、村级班子组织能力强的乡村;优先选择有一定数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乡村;优先选择已开展土地整理、土地流转基础较好的乡村和小康示范村、新农村建设试点村。通过试点示范,带动面上的整体流转。
18.强化农民社会保障。重点是帮助农民实现失地再就业和落实社会保障,以切实解决好他们的生活和养老问题。一是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推进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放宽中小城镇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为城镇居民。二是逐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大病救助等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三是按照“订单式培训、成建制输出、全方位维权”的思路,健全一条龙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能力,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步伐,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四是加大土地流入方返聘农民工力度,拓宽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
 (此件发至乡镇,可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