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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是农业大市,有丰富的休闲农业资源。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休闲农业蕴藏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加快发展休闲农业,有利于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改善农民就业结构,提高农民素质,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速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促进城乡交流,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加快我市休闲农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5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邵阳市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2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休闲农业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尊重农民意愿。要加强规划,按照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和旅游业的总体布局,从实际出发,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尊重广大农民意愿,广泛开展自主经营或联合经营。
    二是坚持促进农业向二、三产业延伸,突出产业化经营。要以农业生产和科技示范为基础,应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和新的生产方式,发展规模化种养、农产品与旅游产品加工和餐饮、住宿、农产品流通等,实现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突出环境资源保护。要注意保护原生态,防止资源环境退化。要充分利用荒山、荒滩、荒地等后备资源,实现休闲农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发展休闲农业的政策措施。
    1、各地将休闲农业企业纳入新农村建设的统一规划,并可将其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支持范围。
    2、国有农口企业经营休闲农业,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初级农林产品、水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且能够与其它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它新办独立核算的休闲农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对经审批的休闲农业企业生产加工用地及生产生活等建筑,纳税确有困难的,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
    3、休闲农业企业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并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程序。规模较大的休闲农业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联营或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方式进行。农村村民利用现有宅基地、承包地兴办休闲农业企业的,可以依法采取临时用地的方式进行,但不能改变农用地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期满时自行拆除。
    4、鼓励休闲农业企业积极参与“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农业科技提升行动”、“生态家园富民行动”以及科技富民强县工程、乡村清洁工程、沼气工程、阳光工程等,有关部门在安排项目建设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三、积极组织我市休闲农业企业参加省级星级评定工作。凡经省休闲农业协会评定为星级休闲农庄的企业,享受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待遇。
    四、为加快农村第三产业特别是休闲农业的发展,加大其扶持力度,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办发〔2006〕2号文件在资金、税收、用地、水电、交通、价格、奖励等方面,明确规定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切实抓紧落实,使农村第三产业特别是休闲农业企业真正得到实惠。